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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2938号

王蒙诉王大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蒙,王大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938号原告王蒙。被告王大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蒙与被告王大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蒙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大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大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泽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