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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50号

杜艳兵与蒋琳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艳兵,蒋琳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杜艳兵,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蒋琳琳,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2723号民事调节书,向被执行人蒋琳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琳琳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琳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蒋琳琳在济源市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蒋琳琳所有的在济源市的房屋。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