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杜艳兵,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蒋琳琳,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2723号民事调节书,向被执行人蒋琳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琳琳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琳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蒋琳琳在济源市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蒋琳琳所有的在济源市的房屋。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