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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初字第219号

刘安君与烟台隆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安君,烟台隆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刘安君,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东斌,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隆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号星河城**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曲卫,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忠勇,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君与被告烟台隆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德光

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

人民陪审员  辛明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彦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