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4537号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广州市海珠区凤浦中路679号.1202、1203房。
法定代表人:华兴强。被执行人杨浩良,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杨杰文,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同上,原告华泰���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浩良、杨杰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裁决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杨浩良、杨杰文向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53099.22元。因被执行人杨浩良、杨杰文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浩良、杨杰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杨浩良、杨杰文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杨浩良���杨杰文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45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桂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