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奉,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权,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粟丹,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52号六单元6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8795-2。法定代表人罗权,民强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奉与被执行人罗权、粟丹、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权利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314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经本院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罗权、粟丹、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执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邱安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涂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