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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74号

李奉与罗权、粟丹、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奉,罗权,粟丹,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奉,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权,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粟丹,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52号六单元6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8795-2。法定代表人罗权,民强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奉与被执行人罗权、粟丹、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权利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314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经本院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罗权、粟丹、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执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邱安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涂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