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8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经商。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2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育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渡口中路19号小店内,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至2016年1月10日被查获时止,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收受多人多期“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达3.4万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乙、池某、周某、汤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合彩”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材料,检查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涉案金额达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黄天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