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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328-3号

佛山市南海太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太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日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328-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太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与桂平路交汇处太港城广场6楼,营业执照号440682000168361。

法定代表人:招细富。

委托代理人:郑勇、张志健,均系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潘日平,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太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潘日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利息等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太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潘日平的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38号3区九座503房,该房已设定抵押且被执行人只占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对上述房产可暂不予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日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3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笑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