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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3465号

朱玉凤与崔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玉凤,崔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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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凤,女,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中华维力饮料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汤运动,男,195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中华维力饮料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静,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上诉人朱玉凤因与被上诉人崔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2011年6月17日的《收到条》系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借款关系的关键证据。朱玉凤否认《收到条》系其书写,但未经司法鉴定,原审法院直接以《收到条》为据认定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成立,系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章丘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褚 飞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黄宏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在利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函(2016)鲁01民终3465号章丘市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2016)鲁0181民初393号朱玉凤与崔静民间借��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鲁01民终34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1、《收到条》的真伪系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判定朱玉凤是否为借款人及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依据。一审中朱玉凤当庭否认该收到条的真实性,崔静并未完成举证责任。你院应当将对《收到条》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崔静,对收到条的笔迹、手印是否为朱玉凤所为进行鉴定。2、朱玉凤主张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系担保人,而崔静坚持认为仅存在《收到条》,不存在借款合同。对当事人之陈述,重审时加以注意。3、出借人崔静于原审中陈述借期为一个月,朱玉凤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你院应对诉讼时效予以审查。4、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的同时,对虚假陈述的一方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