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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1337号

原告陕西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百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凉百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337号原告陕西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十二路西25号,组织机构代码57563447-7。法定代表人郭建霞,总经理。被告平凉百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57625993-9。法定代表人党海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百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由原告法定代表人郭建霞以位于本市渭滨区公园西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平凉百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法定代表人郭建霞提供担保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西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宝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党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