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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7425号

孙凤良诉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街道张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7425号

上诉人:孙某,男,汉族,1944年4月12日出生,上诉人孙某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93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凤良一审起诉沈阳市沈北新区张家堡村委会、沈北新区农林局,诉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沈北农裁(2009)第17号仲裁决定第一条;判令被告划拨承包地给原告的女儿及外孙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9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规定,显然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二审审查期间经询问上诉人,上诉人称于2010年8月27日知道的(2009)第17号仲裁裁决,并向沈北新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诉人没能提供其曾向法院起诉的证据。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喆

审判员 卫 俐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辰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