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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353号

陶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11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的(2011)綦法民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3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毅

审判员 袁永鸿

审判员 刘利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延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