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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1034号

李维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当事人
李维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刑初103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维赞,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山市大涌镇林华再生能源环保颗粒制造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因病于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区分院住院治疗)。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维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维赞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李维赞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区燕莉

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

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O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翟燕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