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刑初103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维赞,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山市大涌镇林华再生能源环保颗粒制造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因病于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区分院住院治疗)。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维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维赞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李维赞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区燕莉
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
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O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翟燕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