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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310号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李雪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李海军,李雪峰,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1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8002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负责人张宪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洁,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奕辰,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职工。被告李海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雪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贾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李海军、李雪峰、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孟令志

代理

审判员  臧碧云

人民陪审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