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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667号

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红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红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667号

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680号。

法定代表人:戴宪华。

委托代理人:陈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红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红林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依法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牟奕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