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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583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与余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余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5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

被执行人:余建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建华银行存款8613966.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