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5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
被执行人:余建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建华银行存款8613966.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