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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9110号之一

武汉东方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东方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110号之一原告武汉东方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经济小区。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三和五街大官苑社区服务中心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宁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方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网签在李行兵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万和中央广场1号楼的房产十六套;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存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