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6646号原告永安市永煜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1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谢燕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营辉,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永安市永煜盛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013室,组织机构代码10248XXXX。法定代表人王红伟,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永煜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煜盛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十六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漳平市,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中铁十六局的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而永煜盛公司与中铁十六局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第十二条载明,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代理
审判员 王琼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