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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973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班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班英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973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

负责人:周海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班英杰,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班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二、本案由

代理

审判员程明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贺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