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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378号

李友忠与温岭市扬子美发造型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友忠,温岭市扬子美发造型会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378号

原告:李友忠。

委托代理人:林燕,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倩娟,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扬子美发造型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2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忠与被告温岭市扬子美发造型会所(普通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李友忠负担。

审 判 员  江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