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378号
原告:李友忠。
委托代理人:林燕,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倩娟,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扬子美发造型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2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忠与被告温岭市扬子美发造型会所(普通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李友忠负担。
审 判 员 江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