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457号
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军波。
委托代理人:朱海燕,系公司员工。
被告:XX飞。
被告:林亮清。
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XX飞、林亮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仙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