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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457号

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XX飞、林亮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X飞,林亮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457号

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军波。

委托代理人:朱海燕,系公司员工。

被告:XX飞。

被告:林亮清。

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XX飞、林亮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仙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