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7257号之一
原告:赵志新,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俊,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秀华,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赵志新诉被告赵俊、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李秀华下落不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赵志新诉被告赵俊、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杜向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