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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7257号之一

赵志新与赵俊、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志新,赵俊,李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7257号之一

原告:赵志新,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俊,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秀华,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赵志新诉被告赵俊、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李秀华下落不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赵志新诉被告赵俊、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杜向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