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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4001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吴江弘远投资有限公司、吴江铭祥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江弘远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吴江铭祥担保有限公司,王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弘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友联村1组。法定代表人刘锦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20号。诉讼代表人徐丽萍,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吴江铭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西塘街。法定代表人阮华铭,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炜。上诉人吴江弘远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及原审被告吴江远振钢铁有限公司、吴江铭祥担保有限公司、王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弘远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江弘远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宏忠

审 判 员  蒋毅颖

代理

审判员  韩小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