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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3200号

冯建伟与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建伟,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凯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3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克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城内小南关。

法定代表人:王文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

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来,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唐山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运河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康艳勋,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李润。

上诉人冯建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建伟于2016年7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建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896元,减半收取11948元,由上诉人冯建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甄 飞

代理

审判员  康永杰

代理

审判员  刘蒙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