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3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克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城内小南关。
法定代表人:王文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
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来,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唐山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运河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康艳勋,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李润。
上诉人冯建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建伟于2016年7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建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896元,减半收取11948元,由上诉人冯建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甄 飞
代理
审判员 康永杰
代理
审判员 刘蒙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