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175号原公诉机关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俊峰,又名干巴,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介休市,住介休市,户籍:介休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梁晓龙,又名龙龙,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介休市,捕前住介休市,户籍:介休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2009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09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19日止。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董庆,又名三庆,男,汉族,1991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介休市,住介休市,户籍:介休市公安局宋古派出所。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金虎,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介休市,住介休市,户籍:介休市公安局宋古派出所。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31日由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介休市人民法院审理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俊峰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梁晓龙、董庆、高金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介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樊俊峰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俊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樊俊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俊峰撤回上诉。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晓东
审判员 范 波
审判员 尹小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