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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刑初00106号

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刑初00106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中共党员。因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麒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9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杜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磐安县安文镇壶厅三路与壶厅西路交叉口处与汤某驾驶的浙G×××××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因双方就车损赔偿问题协商未成,汤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当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民警闻到杜某身上有酒味,于是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杜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郑某的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视频光盘,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属领回通知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卢 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林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