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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执84号

宁国市乡味源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新时代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国市乡味源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台州新时代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乡味源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墩镇纽乐村,组织机构代码78856251—8。

法定代表人:金德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州新时代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组织机构代码76524987—9。

法定代表人:杨云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乡味源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新时代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皖民二终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台州新时代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乡味源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台州新时代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台州新时代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台州新时代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存款19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代理

审判员  夏祖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梦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