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异29号申请执行人粟晓艳,系张家界市××联合会干部。被执行人刘迎凤,系张家界市××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杜春芝,系张家界市××联合会干部。第三人陈善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粟晓艳与被执行人刘迎凤、杜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粟晓艳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善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经查,根据本院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迎凤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粟晓艳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4679元,本案执行费4620元;被执行人杜春芝对上述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粟晓艳与被执行人刘迎凤、杜春芝之间的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刘迎凤与第三人陈善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第三人陈善怀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粟晓艳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善怀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善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陈善怀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与被执行人刘迎凤、杜春芝共同履行所欠申请执行人粟晓艳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4679元,本案执行费462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袁义平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