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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民初421号

尚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尚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421号原告尚x,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张xx,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尚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尚x承担。

审判员  初艳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