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421号原告尚x,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张xx,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尚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尚x承担。
审判员 初艳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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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421号原告尚x,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张xx,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尚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尚x承担。
审判员 初艳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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