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周实,男。被执行人腾孝琴,女。申请执行人周实与被执行人腾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5日持本院已生效的(2009)岚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腾孝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当即向周实给付现金8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原审诉讼费50及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与申请人达成协议,由腾孝琴给付周实欠款8000元,周实自愿放弃利息部分。该案款8000元已于2016年7月18日经本院兑付于申请人周实。腾孝琴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岚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兵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唐 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永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