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刑终69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卜小刚,曾用名卜刚刚,男,生于1986年2月7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经合水县人民法院决定,3月25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明琪,曾用名王二虎,男,生于1979年2月20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批捕在逃,2015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保殿,男,生于1975年1月29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文盲,农民。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批捕在逃,2015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保成,男,生于1970年4月17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批捕在逃,2015年11月1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执行逮捕,当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3月2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盼盼,男,生于1987年9月4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5日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经合水县人民法院决定,3月2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明琪、王保殿、徐盼盼、卜小刚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王保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6)甘10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保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保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徐盼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卜小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卜小刚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未参与原审判决认定的第38起职务侵占犯罪和第65起盗窃犯罪,其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诱导下形成,不能采信。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从轻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广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卜小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职务侵占犯罪数额有新的规定,原审判决依据原有规定对原审被告人王明琪、王保殿、徐盼盼、卜小刚定罪判处不当。卷内材料反映卜小刚于2015年10月23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苏州站派出所干警在苏州火车站抓获,10月2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卜小刚二审当庭称在这期间其羁押于苏州看守所。上诉人卜小刚归案前是否被羁押,关系到对其刑期折抵问题,应予核查。鉴于存在以上问题,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合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齐 晖
审判员 刘 蘅
审判员 杨维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