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华隆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东方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陆月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陆月华,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执行人于学良,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华隆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陆月华、于学良与被执行人张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房产一处,且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本案进行了轮侯查封,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1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