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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170号

嘉善华隆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陆月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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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华隆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东方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陆月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陆月华,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执行人于学良,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华隆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陆月华、于学良与被执行人张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房产一处,且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本案进行了轮侯查封,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1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