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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1080号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与周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周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周浩。本院在执行诉周浩,罚金纠纷一案中,因由于被执行人周浩未履行济宁市兖州区(2015)兖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本院依职权申请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周浩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丽 红

审判员 崔 国 庆

审判员 判员张秀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