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周浩。本院在执行诉周浩,罚金纠纷一案中,因由于被执行人周浩未履行济宁市兖州区(2015)兖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本院依职权申请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周浩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丽 红
审判员 崔 国 庆
审判员 判员张秀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