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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280号之一

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维芳、鲁声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维芳,鲁声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乐天世纪城-1号-B819室。法定代表人邹积会,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维芳。被执行人鲁声稳。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维芳的房产。此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了执行款,至此本案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维芳名下位于金岭路33号3单元405室房产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