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乐天世纪城-1号-B819室。法定代表人邹积会,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维芳。被执行人鲁声稳。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维芳的房产。此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了执行款,至此本案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维芳名下位于金岭路33号3单元405室房产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