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845号
原告:蒋卫中。
被告:张大壮。
被告:张菊英。
被告:权建设。
被告:张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卫中诉被告张大壮、张菊英、权建设、张丽娟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卫中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大壮、张菊英、权建设、张丽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卫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卫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卫中承担。
审判员 :白利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权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