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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民初845号

蒋卫中与张大壮、张菊英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卫中,张大壮,张菊英,权建设,张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845号

原告:蒋卫中。

被告:张大壮。

被告:张菊英。

被告:权建设。

被告:张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卫中诉被告张大壮、张菊英、权建设、张丽娟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卫中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大壮、张菊英、权建设、张丽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卫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卫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卫中承担。

审判员 :白利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权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