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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156号

僧艳华与张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僧艳华,张革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僧艳华,女,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革峰,男,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僧艳华与被执行人张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僧艳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