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僧艳华,女,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革峰,男,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僧艳华与被执行人张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僧艳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