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执545号

郑文忠与汪良海、黄碧英、汪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文忠,汪良海,黄碧英,汪冬梅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忠,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汪良海,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黄碧英,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汪冬梅,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郑文忠与被执行人汪良海、黄碧英、汪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5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5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