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578号
原告:杨忠。
被告:陶应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诉被告陶应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枫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施邹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