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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6578号

杨忠与陶应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忠,陶应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578号

原告:杨忠。

被告:陶应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诉被告陶应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枫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施邹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