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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039号

李哲、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哲,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李哲,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小区。法定代表人林凤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哲与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7日权利人李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164.65元,负担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4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11.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