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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912号之一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国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国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徐国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徐国景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6年7月15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行审147号行政裁定书和冶工商处字(2015)4W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