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5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天卿,女,汉族,1992年11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颜菁(高天卿之母),女,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碧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民乐路。
法定代表人:许幼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高天卿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碧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天卿申请再审称:高天卿既未在系争合同上签字,亦未委托父母签订购房合同,且无证据证明系争合同系颜菁代高天卿签署,故高天卿与碧橙公司间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碧橙公司伪造的合同对高天卿无约束力,一、二审判决高天卿支付房款和违约金无事实依据。高天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首先,二审笔迹鉴定过程中,在鉴定单位作出根据现有样本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的情况下,颜菁作为高天卿的母亲及委托代理人,经法院释明,仍拒绝予以配合,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系争合同上高天卿的签名为颜菁代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其次,虽然无书面证据证明高天卿委托颜菁签署系争合同,但鉴于高天卿与颜菁系母女,以颜菁为代表的该户家庭成员在碧橙公司处又购有多套房屋,且双方对系争房屋先由高天卿父亲高一辉名义购买,高一辉与颜菁支付部分房款后因贷款政策等原因变更为由碧橙公司员工唐湛嫣名义代买,终因唐湛嫣已为颜菁一户成功代买另一套房屋导致购买系争房屋贷款不成的事实陈述一致,故碧橙公司主张系争房屋的买受人应高一辉、颜菁的要求变更为名下没有贷款的高天卿具有较高可信度,亦符合常理。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碧橙公司有理由相信颜菁可以代为高天卿签订合同,高天卿与碧橙公司由此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亦无不当,高天卿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综上,高天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天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张心全
审判员 李 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伯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