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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852号

邱元美与魏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邱元美,魏奉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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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852号原告邱元美,女,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伟,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奉新,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文,男,青州伟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元美与被告魏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元美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元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元美���担。

审 判 长  陈晓玲

审 判 员  刘学勤

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