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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332号

曾某与何某1、何某2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曾某,何某1,何某2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332号原告曾某,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兴国县,现住赣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何某1,女,1988年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被告何某2,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址同上,系被告何某1之父。本院在受理原告曾某诉被告何某1、何某2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曾雪平

审 判 员 谢翠兰代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琼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