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892号
原告:曹玉萍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曹玉萍,居民。
被告:夏立志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夏立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萍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夏立志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徐 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晓娟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