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568号被执行人杨正民,绰号“杨杨”、“老孩子”,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被执行人杨正民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以(2015)二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8日,本院刑一庭将财产刑移送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正民在银行的个人全部存款;
二、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杨正民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中华
审判员 沈晶宇
审判员 戴建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守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