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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568号

杨正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正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568号被执行人杨正民,绰号“杨杨”、“老孩子”,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被执行人杨正民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以(2015)二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8日,本院刑一庭将财产刑移送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正民在银行的个人全部存款;

二、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杨正民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中华

审判员  沈晶宇

审判员  戴建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守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