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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行审16号

(2016)湘0903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03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138号。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421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益房公积金罚决字[2015]第(0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洁红

审 判 员  孙德意

人民陪审员  孟 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红梅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