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577号原告宁峰亮。被告刘月辉。被告宋朝宾。被告刘建恒。被告布新占。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峰亮与被告刘月辉、被告宋朝宾、被告刘建恒、被告布新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峰亮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峰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宁峰亮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