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3民初577号

宁峰亮与刘月辉、宋朝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宁峰亮,刘月辉,宋朝宾,刘建恒,布新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577号原告宁峰亮。被告刘月辉。被告宋朝宾。被告刘建恒。被告布新占。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峰亮与被告刘月辉、被告宋朝宾、被告刘建恒、被告布新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峰亮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峰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宁峰亮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