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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798号

邹京兵与邹家辉、邹京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邹京兵,邹家辉,邹京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798号

原告:邹京兵。

被告:邹家辉。

委托代理人:熊韡,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京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京兵诉被告邹家辉、邹京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京兵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京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邹京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谭谦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仝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