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798号
原告:邹京兵。
被告:邹家辉。
委托代理人:熊韡,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京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京兵诉被告邹家辉、邹京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京兵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京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邹京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谭谦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仝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