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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573号

王仁强与李超强、刘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仁强,李超强,刘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573号

原告:王仁强,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海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宁波,海阳市海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超强,男,1976年5月7日出生,住海阳市。

委托代理人:沈家旭,海阳市东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萍,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住海阳市。

委托代理人:沈家旭,海阳市东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强与被告李超强、刘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仁强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仁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仁强承担。

审 判 长  姜同波

人民陪审员  李超宙

人民陪审员  李长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鑫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