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573号
原告:王仁强,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海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宁波,海阳市海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超强,男,1976年5月7日出生,住海阳市。
委托代理人:沈家旭,海阳市东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萍,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住海阳市。
委托代理人:沈家旭,海阳市东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强与被告李超强、刘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仁强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仁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仁强承担。
审 判 长 姜同波
人民陪审员 李超宙
人民陪审员 李长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鑫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