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228号
原告:蒋某。
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新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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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228号
原告:蒋某。
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新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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