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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4228号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228号

原告:蒋某。

被告:刘某。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新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胡翼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