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65号
申请执行人:魏开全,男,汉族。
被执行人:威宁县马踏煤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魏开全与被执行人威宁县马踏煤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3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威宁县马踏煤矿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开全于2016-0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威宁县马踏煤矿尚处于停产状态,矿上仅有的一辆转载机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待评估拍卖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除了该煤矿采矿权不宜执行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其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6执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海 来源: